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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激勵報酬:落袋尚早
2019-05-09
中國科學報

  “猜中了開頭,卻沒猜中結局。”這或許是許多投身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的現實寫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提出,科技成果轉化后,要“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部等部門和地方政府也為此出臺了許多配套政策。

  但在現實過程中,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系統工作,更是一次“長遠征途”,其間滋味只有科研人員自知。要讓獎勵和報酬真正“落袋”,還需“耐心等待”。

  獎勵形式各不同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將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下放到對應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并規定現金獎勵比例不低于成果轉化凈收入的50%,股權獎勵比例不低于股份或出資比例的50%。

  2017年,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研發的水系鈉離子電池技術獲軟銀中國1.3億元A輪投資,并已建成國內首條20MWh產線,產品達到歐美市場標準。上海硅酸鹽所獲前期技術轉讓費5000萬元。

  近日,中科院上海硅酸鹽所研究員、水鈉離子電池技術負責人劉宇向《中國科學報》透露,“團隊按照50%的比例獲得了現金獎勵,我們決定將其留作課題組后續的研發費用。”

  為調動科研人員參與成果轉化工作的積極性,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獎勵力度,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的凈收入或者股份的70%獎勵給科研人員,有的單位獎勵比例甚至高達90%以上。

  2016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北科院)下屬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姚曉暉團隊以“博物館安全監測與應急指揮專有技術”知識產權,入股成立北京北勞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無形資產評估作價500萬元,70%的無形資產共計350萬元獎勵給姚曉暉牽頭的10人核心團隊,其余的30%歸單位所有。姚曉暉告訴《中國科學報》,“待公司發展壯大后,希望科研人員每年可以享受分紅”。

  北科院下屬城市系統工程研究中心的劉建兵博士,是北科院老年健康領域的學科帶頭人,主要研發智慧健康居家養老服務技術。2016年,劉建兵的部分技術實現成果轉化,由北科院下屬北京科力新技術發展總公司、北京城市系統工程研究中心及劉建兵牽頭的科研團隊共同出資成立北京怡養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成果評估了500多萬元為無形資產,用于成立公司,其中80%獎勵給科研團隊。

  江蘇大學則鼓勵教師開展產學研合作,教師跟企業合作的項目認定,學校與國家縱向課題同等對待。江蘇大學校長丁建寧告訴《中國科學報》:“在轉化收益方面,學校將90%以上的收益留給科研人員;在職稱評定過程中,產學研工作做得好的、取得重大成果轉化的,都得到認可。”

  破解成果評估障礙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原先財政部出臺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和作價入股需進行評估。

  然而,圍繞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評估曾備受爭議。為破解評估障礙,今年4月,財政部修改了《暫行辦法》,明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所有,成果是否評估可由單位自主決定。

  在中科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技術發展處副處長李小娟看來,評估成果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比如,找外部評估機構對成果進行評估,評估完了要報批,需要走相關審批流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交易成本。

  李小娟說,科技成果評估定價主要有三種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成本法是根據產出的成果花了多少錢來定價。但也有可能只投入十萬元成本,卻完成一項價值無法估量的優質成果,因此,這種方法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

  實際操作中,科技成果評估面臨的情況是:價格評高了,企業不接受而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價格評低了,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原本繁瑣的審批流程,再疊加較長的評估周期,很容易貽誤最佳的科研成果轉化時機。

  “成果評估嚴重束縛了成果轉化的進程和結果。”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劉燕剛向《中國科學報》坦言。

  “現在任何經濟行為,都需要通過相應的評估公司對資產進行評估。”中科院上海藥物所成果轉化處處長關樹宏介紹,目前資產評估公司大都是財務公司性質,以一個財務背景的公司來評估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資產價值,實屬不易。

  “需要建立一個權威的、法律認可的評估體系。”中科院院士、武漢大學校長竇賢康曾指出,同一個成果,不同評估機構給出的估值,有可能相差數十倍。“面對差別特別大的評估結果,學校決策層的壓力太大,甚至不敢做決策。”

  然而,不再強制要求科技成果評估,并不意味著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隨意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定價。修改后的《暫行辦法》明確,相關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成果轉化是“長遠征途”

  修改后的《暫行辦法》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然而科技成果轉化本身卻不是一件易事。

  入股并成立公司后碰到的現實情況,讓姚曉暉有些無奈。“一方面,現有的職稱評定、考核政策等,并沒有真正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提供有效的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存在許多掣肘的環節。另一方面,在現實的成果轉化過程中,科研人員需要學習了解的東西還很多。”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到哪一步了需要做什么,以什么樣的流程開展工作最合理,科研人員事先并不清楚,都需要在碰到問題時具體去探索解決。”姚曉暉表示,“如果有一份成果轉化清單,告訴我們每一步具體要做什么、該執行什么樣的標準,有了這樣的實操程序,科研人員會少走很多彎路,不至于浪費大量時間。”

  此外,科研人員對公司運營和管理也不專業。姚曉暉說:“我是做方案設計的,而公司運營中涉及找軟件開發團隊、找投資機構等,我并不在行;許多投資人更愿意投風口上的技術,我與投資人在認知、溝通方面,也會有落差。”

  “如果科研人員從成果轉化的公司拿錢,需要遵循什么紀律?能否進一步細化明確?這些問題如不加以解決,會極大影響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姚曉暉也心有顧慮。

  劉建兵認為,從科研成果轉化的形式來看,最理想的方式是“研產”緊密合作,采用“貨幣+股權或其他長期收益分成”的合作機制。其中貨幣是對已完成成果的階段性價值和前期努力的補償,股權或其他長期收益分成使科研人員與企業建立緊密的關系,持續支持成果的產品化、商業化和產業化,實現緊密的分工合作。

  “科研人員沒必要抱著成果不放,因為現實中創新的失敗率很高,大部分科研成果并不能最終實現商業化。”劉建兵表示,“另外人的能力有限,術業有專攻,除了綜合能力特別強的,科研人員直接經營企業并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科研成果實現轉化、產生價值才是根本。”

  近年來,隨著國家改革力度的進一步加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政策不斷完善。“大方向、框架性的政策已經很完善了,但政府應該進一步出臺相關實施細則,使科研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有更明確的依據,使工商、稅務、科技等各個部門都能更好銜接。”劉建兵表示,只有各方面理順,促進越來越多的科研成果實現商業和產業化,科研人員才能真正從成果轉化中得到切實的激勵和收益,從而真正實現創新立國的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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