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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自考本科金融專業《保險學原理》復習資料(5)

2026-05-19 來源: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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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自考本科金融專業《保險學原理》里的保險合同相關內容。合同,也就是契約,是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調整商品交換關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個基本特征:它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根據協議,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債權和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主要分為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兩大類,而保險合同屬于經濟合同,是保險雙方為實現各自目的達成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險合同具有一些一般法律特征。它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且都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保險合同的特點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有效期內若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它是雙務合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是附和合同、對人合同、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只需雙方就主要條款意思表達一致,合同即成立,不要求交換標的物。

保險合同的種類

按性質可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補償性合同根據保險標的實際損失額支付賠款,給付性合同按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補償性合同按確定補償價值的方法,又分為定值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按保障的風險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按保障的標的分為特定式、總括式、流動式和預約合同;按保障的業務對象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保險中間人。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收取保費并在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義務,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責任。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受損可要求賠償,受益人由被保人指定,享受保險金利益。保險中間人促成保險交易并收取傭金,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具體安排以官方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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