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26年自考00228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押題資料
2026-07-06 來源: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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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定義及范圍
我國《環境保護法》把“環境”定義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及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中“環境”的范圍和環境科學中有所不同。相同點是法律上的定義以環境科學定義為依據,質的規定性一致。不同的是,法律要明確保護對象,只能是人類活動能影響、調節或支配的自然客體。人類環境有多種分類,按要素形成分自然和人工環境;按功能分生活和生態環境;按范圍大小分室內、村鎮、城市等環境;按要素分大氣、水等環境。土壤、陽光等既是自然環境要素,又是自然資源。
人類與環境的關系
人類和環境的關系可概括為兩方面。一方面,人類是環境的產物,生存和發展依賴地表環境條件,像大氣中氧、臭氧層,人體血液元素含量與地殼元素含量比例相似。另一方面,人類是環境的改造者,能大規模改造自然環境,但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不能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資源不能超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廢棄物不能超環境自凈能力,否則會打破生態平衡,導致資源枯竭和環境惡化。環境保護要遵循生態學規律,這概念由德國人伊·海克爾在1866年提出,研究生物與生存環境關系,生態系統是其研究中心課題。
生態系統的組成
生態系統由生物群體和空間環境組成,有一定結構和功能。其組成包括:生產者,主要是綠色植物和單細胞藻類;消費者,即所有動物,有一級、二級、三級消費者,還有混合消費者;分解者,主要是微生物,也有腐生性動物;無生命物質,如陽光、水等,為生物提供生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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