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考本科學歷金融專業《保險學原理》復習資料(5)
2026-08-02 來源: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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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自考本科學歷金融專業《保險學原理》里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合同,也就是契約,是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調整商品交換關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分類
合同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二是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債權和債務關系;三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分為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就屬于經濟合同。
保險合同的特征和特點
保險合同有一般法律特征,比如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且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保險合同還有自己的特點,它是保障性合同,若在有效期內沒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不用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是雙務合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是附和合同、對人合同、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
保險合同的種類
保險合同種類多樣。按性質分,有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補償性合同按確定補償價值的方法,又分為定值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按保障的風險分,有單一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按保障的標的分,有特定式、總括式、流動式和預約合同。按保障的業務對象分,有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保險中間人。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投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受損可要求賠償,受益人由被保人指定,享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保險中間人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他們促成保險交易并收取傭金。具體安排以官方發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