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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26-08-10 08:57:00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作者:

京教基一〔2026〕7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保證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本市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統籌推進《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及本細則的實施。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懲戒工作的具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完善教育懲戒實施、監督、救濟等工作機制;

  (二)指導學校制定、完善校規校紀,建立校規校紀及嚴重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信息備案機制;

  (三)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多方協同機制;

  (四)指導、協同學校處理因實施教育懲戒引發的糾紛,依法維護學校及教師的正當教育懲戒行為;

  (五)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相關投訴、舉報、復核的申請受理和處置機制,并依法進行處理;

  (六)統籌轄區內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等專業社會力量支持學校開展行為矯治、認知調整、心理輔導、法治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堅持以教育為主,以懲戒為輔,積極運用溝通、協商、修復等方式,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承擔責任、修復關系,發揮懲戒的教育作用,促進其健康成長,最大程度減少對學生發展的負面影響。

  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要求、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教育懲戒措施的具體類型、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序、學生申訴制度等救濟機制、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成立專門起草小組,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駐校社工及其他專家學者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

  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學校決策機構研究討論通過后施行,并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的原則,將學生行為規范養成教育貫穿于日常教育教學和管理全過程,通過課堂教學、主題班會、共青團和少先隊活動、法治副校長(輔導員)講座等多種形式,系統性地開展規則意識、法治觀念、社會公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六條 教師可以在廣泛征求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討論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

  第七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學校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長代表、駐校社工,以及其他校外專家等人員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指導、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八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認知水平、心理特點、過錯性質以及悔過態度等因素。學校及其教師應當根據學生所處學段的不同,對教育懲戒的具體實施方式、強度與側重點予以區別化對待:

  (一)針對小學1—4年級的學生,應以口頭教育、正面引導、即時糾正為主,慎用實質性懲戒措施。確需實施,應側重于即時性的課堂行為矯治,并第一時間與家長溝通協作。

  (二)針對小學5—6年級學生,可在強調說服教育的同時,適度適用本細則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說理,幫助學生深刻認識錯誤。

  (三)針對初中階段學生,可依法依規適用本細則規定的各類教育懲戒措施,并強化規則教育、法治教育和責任承擔,注重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

  (四)針對高中階段,應側重培養學生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擔當,對違規違紀行為可依法依規實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確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

  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時,應參照此原則對不同學段的學生行為規范與教育懲戒措施進行細化。

  第二章 教育懲戒的實施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包括電子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通過網絡等方式對老師、同學等他人進行辱罵、誹謗、人身攻擊等侵害行為;

  (六)欺凌同學,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雙方力量明顯不對等的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

  (七)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一條 實施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應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實施后,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實施本條所列教育懲戒時,應根據學生學段區別執行:對小學階段學生,公益服務任務應以短時為主,慎用長時間暫停集體活動;對中學階段學生,可適度強化措施的警示性與反思性。

  第十三條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指定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及時對學生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結論。學校依據調查結論,經德育工作負責人審核后,作出實施教育懲戒的決定。決定過程應形成簡要記錄。學校決定實施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教育懲戒第(四)項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等可以留存的方式告知學生家長懲戒事由、依據、措施及申訴途徑。

  第十四條 小學5—6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第十五條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根據《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決定前,應當提交學校決策機構進行研究討論。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十六條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第十四條所列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應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法治副校長(輔導員)等組成的調查組,由兩名及以上成員對學生違規違紀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并形成書面調查結論。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在實施前書面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擬作出的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對聽取過程做好記錄。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應公開進行,但可能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或涉及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過程應形成筆錄,由聽證參與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聽證參與人一般應當包括教育懲戒當事學生及其家長、學校調查人員、證人等相關人員。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的結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

  第十七條 學生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經當場批評教育無效,對教學秩序或他人安全造成現實影響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其帶離教室或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一)嚴重喧嘩、爭吵、挑釁,導致課堂教學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實施推搡、投擲等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的行為,且不聽勸阻的;

  (三)出現情緒失控、突發疾病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形。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使用或藏匿下列物品時,教師、學校可以責令學生自行取出,并對其課桌、儲物柜等個人物品存放空間進行檢查:

  (一)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危險物品;

  (二)學校明文禁止攜帶且可能擾亂教學秩序或帶來安全隱患的違規物品(如手機、不良讀物、電子煙等)。

  實施檢查時,應有兩名及以上教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在場。檢查過程應予以記錄。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并交還物品;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應當與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措施相當。

  班規、班級公約可以細化規定教育懲戒措施,但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十條的措施相當。

  第二十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無客觀事實依據,主要基于個人情感傾向(如厭惡、偏見等)而實施懲戒;或在處理情節基本相同的多個違規事件時,無合理解釋而對特定學生作出明顯不同的處理,構成不公正對待的;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對學生的關愛、幫扶與關系修復,視情況引導學生向被影響方致歉、協商彌補損失、參與共同活動等,以修復社會關系。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盡可能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態,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并鼓勵班級同學予以接納和支持。

  教師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指導、鼓勵班級學生之間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勵同學之間通過多種方式對受到教育懲戒的學生進行幫扶。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于隨班就讀學生、有明確診斷的心理問題學生等,應建立專門的教育保護與幫扶機制。

  學校應當針對此類學生的具體情況,組建由分管校領導、班主任、相關學科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心理健康教師、駐校社工及家長代表構成的工作專班,共同制定并實施個性化的教育方案與行為干預計劃。方案與計劃應以教育引導、積極行為支持與心理疏導為核心,可包括但不限于:調整教學要求與評價方式、提供安全的情緒宣泄空間、配備必要的陪護與引導、強化與專業醫療及康復機構的合作轉介等。

  對該類學生實施的嚴重擾亂行為,工作專班可參照本細則相關規定,采取與其身心狀況相適應的、以保護和疏導為目的的管理措施,并及時報學校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實施教育懲戒的教師決定;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決定,學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后,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實施本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將教育懲戒的相關信息予以記錄和留存。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細則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材料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教育懲戒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學校應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及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家庭教育指導,重視家校協作,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等多種途徑,積極與家長溝通,向家長宣傳、解讀教育懲戒的政策法規與教育理念,明確家校責任,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

  家長應當依法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并承擔相應的家庭教育責任。對于學校依法作出的教育懲戒決定,家長應當配合執行。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家校糾紛調解機制,對于事實認定復雜或爭議較大的糾紛,可組織由法律顧問、心理健康教育專家、學校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士組成的調解小組進行調解,以促進客觀、公正、專業地化解矛盾。

  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育懲戒的規則與實踐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公共必修課。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育懲戒的規則與實踐納入新入職教師培訓。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區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學校和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內容,督促、指導學校依法履行實施教育懲戒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與公安機關建立常態化的警校合作機制,明確對接部門與聯絡人員。學校在處理學生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涉及校園欺凌、暴力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時,可求助公安機關依法及時介入處置,并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法治教育與安全支持。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爭取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社會工作等社會組織的支持,協助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工作機制。

  第四章 教育懲戒的救濟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德育干部、駐校社工、法治副校長等校內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細則第十四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自學生及其家長正式提交書面申訴之日起,除涉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嚴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等緊急情形外,原教育懲戒措施應暫停執行。學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屬于前述例外情形,并書面說明理由。

  紀律處分在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但學校應暫停處分決定的公示及檔案錄入程序,待申訴結論明確后按規定處理。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身心特征、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因素,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并將復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訴學生及家長。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復核雙方當事人。

  自復核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原教育懲戒措施繼續按照申訴階段的執行狀態處理。

  學生或者家長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原教育懲戒措施繼續按照申訴階段的執行狀態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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